中信建投(601066):中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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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应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登年度业绩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公司应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尽快刊登中期业绩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第二十一条发生《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虚假市场的事件,发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且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除非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获豁免的情况外,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其所在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当将须予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公司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当将须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含子公司)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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